《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解讀
?一、修訂背景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由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于2012年4月27日公布實施。隨著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和推進,國務院于2014年發布《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取消了“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事項;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職業病防治法》,取消了除醫療機構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外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等許可事項。2018年國家機構改革,將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職責整合到國家衛生健康委。為貫徹落實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和國務院領導批示精神,我委對《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的有關條款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二、主要修訂內容
(一)關于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國務院2014年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取消了“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事項。據此,修訂后的《規定》刪除了原《規定》中涉及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的有關規定。
(二)關于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的管理規定。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職業病防治法》,取消了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等許可事項。據此,對原《規定》第十四條、第三十四條等相關條款進行修改。
(三)關于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頻次。為進一步落實國務院對加強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要求,減輕企業負擔,降低企業經營成本,在保障勞動者職業健康的前提下,對職業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單位適當降低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頻次,將原《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職業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四)關于監督管理主體和職責。2018年國家機構改革,將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職責整合到國家衛生健康委,據此,《規定》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修改:一是將監管主體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二是機構改革后,衛生健康部門的工作范圍由過去負責醫療機構的放射衛生監管工作擴展為對核工業核與輻射技術的全行業管理,新《規定》的適用范圍做了相應調整和擴展。同時,根據現有醫療機構放射衛生工作實際,新《規定》增加了第五十九條,進一步明確醫療機構放射衛生管理按照放射診療管理相關規定執行;三是機構改革后,煤礦職業健康監督管理職責從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劃入到國家衛生健康委,據此,本次修訂中將煤礦的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納入《規定》的調整范圍。